引用格式:劉栩. 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起訴順位的現狀檢視與優化路徑[J].網絡安全與數據治理,2025,44(8):65-71.
引言
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備受矚目的焦點議題。在日益高度數字化的社會生活中,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日益嚴重且愈發隱蔽,這無疑對個人信息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為應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4月發布《檢察機關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這對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引領作用。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頒布。該法細化了個人信息權利人的各項權利,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更多渠道[1]。《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引起了學界的廣泛討論,其中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受到重點關注。
檢察機關在我國民事公益訴訟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的起訴順位是當前學界的熱點議題。《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在賦予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權的同時,將其置于第二順位原告,即在經過訴前公告程序后仍沒有相關主體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70條,“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規定將檢察機關、消費者組織和國家網信部門并列為同一順位的起訴主體。這就必將帶來一個問題,即人民檢察院在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中到底居于何種起訴順位。這一問題關系著公益訴訟體系的協調性與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同時也影響著個人信息保護的實際效果。
基于此,本文將以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中的起訴順位為切入點,從其立法和司法現狀對其進行檢視,再深入分析其現存問題及弊端,最后嘗試提出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訴權順位配置不明問題的解決思路,以期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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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劉栩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上海2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