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58/j.issn.2097-1788.2023.10.011
引用格式:胡浩翔.企業“數據池”的商業秘密保護路徑探究[J].網絡安全與數據治理,2023,42(10):66-71.
0 引言
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正式將數據要素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看待,在數據要素市場上要規范化提升數據資源價值、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在數據法治軌道上要研究數據產權性質、完善數據開放共享機制、優化數據法治營商環境。數據的整合、流動、共享成為數據要素市場的趨勢和必然。數據控制者通過建立數據集合,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研究,并且允許他人對自己控制的數據集合進行訪問、使用,于是“數據池”(Data Pools)這一術語應運而生。
反洗錢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發布的工作報告中對數據池的定義是將不同來源的數據組合在一起,形成更加完整有用的數據集合,以供分析使用,數據池以集中化的方式進行組織,更強調對于數據的整合[1]。而知識產權法領域學者在研究數據池之時,往往會在建立數據集合的基礎上要求數據控制者對數據集合進行共享,即參照專利制度中的“專利池”概念進行解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數據控制者同意將他們關于特定市場、特定產品或者服務、消費者、使用者或者是數字生態系統的各種數字化信息服務通過某種形式相互共享或者共同分享給第三方的一種協議安排[2]。
目前現存的數據池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技術信息數據池,數據池中包含各類專利技術、專利產品相關信息;第二類是由國家地理數據信息和罕見疾病等公共信息組成的公共信息數據池;第三類是包含有關競爭信息的商業數據池,其中可能會匯集某一行業的價格水平、產出水平乃至該領域的消費者信息。基于不同的分類匯集的信息表現形式各不相同,但都有著相同的特點——所涉及的產業需要大量信息作為樣本進行分析。上述數據池對于大量信息的匯聚能夠產生數據的聚群效應,進而尋找到相關的自然規律以及商業規律[3]。
數據池的數據共享有助于促進產品創新、激發產業活力,企業之間通過開放數據池共享可以匯聚行業數據,避免研發資源浪費,尤其是在自動駕駛和健康醫療領域[4]。但是另一方面,我國尚未規定統一的數據權利,對信息數據的保護仍處于起步階段,共享數據池給企業帶來了數據泄露的巨大風險,反而讓企業失去數據共享的信心。故尋求恰當的數據池法律保護路徑就顯得尤為必要,既要確保數據信息的共享流通、促進創新,又要讓企業在不失去對數據的法律控制情況下進行數據分享,避免“數據公地悲劇”[5]。本文將從數據池保護的必要性出發,聚焦于數據池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路徑,研究商業秘密的四個構成要件在數據池中的應用,完成保護路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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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胡浩翔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上海2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