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報道,臺積電此前指控其采購處薛姓前經理在離職5個月后就到陸企任職,違反了競爭協議。今日(4月20日),中國臺灣地區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爐,薛姓男子須賠償臺積電250 萬元新臺幣 (含返還補償金)。
該案可追溯至2016年,薛男5月份因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經過協商后于同年7月離職,臺積電給予其特別補償金逾117萬元新臺幣。
不過薛男在同年12月便加入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采購副總裁。
圖片來源:中央社
薛男在臺積電任職期間曾簽署競爭協議,規定其離職后18個月內,不得受雇于半導體晶圓制造等相關服務的競爭對手,也不可以為競爭對手提供任何服務。臺積電稱薛男自1999年進入公司,2011年7月升任采購處經理,接觸許多營業秘密及商業機密,包括臺積電與供應商的原物料規格、成本、數量以及訂單合約所載信息等內容,甚至熟悉生產時程、產能與新廠建設規劃。
臺積電以薛男違反競爭協議為由將其訴至桃園地院,一審裁決薛男須賠償臺積電250萬元新臺幣 (含返還補償金)。此案經過上訴后,高等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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