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部官方發布《關于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決定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 5 年。
單模光纖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圍內,只傳輸單一模式光信號的光纖。單模光纖的芯徑通常在 4-12μm 范圍內,包層直徑為 125μm 左右,涂覆層直徑在 245μm 左右。單模光纖具有傳輸速率快、傳輸距離長、傳輸容量大的特點。
公告原文:
2014 年 8 月 13 日,商務部發布 2014 年第 56 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 2014 年 8 月 14 日起 5 年。2019 年 8 月 13 日,應國內單模光纖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 2019 年第 34 號公告,決定自 2019 年 8 月 14 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對國內單模光纖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 5 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 2014 年第 56 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單模光纖,英文名稱: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單模光纖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圍內,只傳輸單一模式光信號的光纖。單模光纖的芯徑通常在 4-12μm 范圍內,包層直徑為 125μm 左右,涂覆層直徑在 245μm 左右。單模光纖具有傳輸速率快、傳輸距離長、傳輸容量大的特點。
主要用途:單模光纖適用于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緊套光纜、皮線纜、碟形光纜等。單模光纖主要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以及接入網傳輸,主要使用在長途干線、城域網、有線電視、光纖接入網(如 FTTH)等網絡。
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該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種類的光纖、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屬于本次調查范圍。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 2014 年第 56 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1. 配合調查公司。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2)貝拉古河光纖有限公司 11.4%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寧技術印度有限公司 24.5%
(Corning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2. 未配合調查公司。
(1)阿克什光纖有限公司 30.6%
(AkshOptifibre Limited)
(2)菲諾萊克斯電纜有限公司 30.6%
(FinolexCables Limited)
3. 其他印度公司。 24.5%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 = 海關完稅價格 × 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執行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