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體系進入新的階段。該法立足于數據產業發展的實踐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迫切需求,標志著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制度更加完備,法律保障更加堅實。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意義何在?
幾位專家觀點如下: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認為,進入網絡時代,人們的生產生活高度依賴網絡與信息系統,到處留有個人痕跡,近年來比較突出、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個人信息被侵權濫用的情況必須得到有效治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適逢其時。
左曉棟認為,數字經濟發展迅速,很大程度上重塑了我們的社會形態,很多業務類型涉及到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由此而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是全方位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過程中,還會陸續出臺配套的政策法規。與此同時,還要持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形成各界各領域共同參與的全方位個人信息保護的良性局面。
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周輝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信息化變革時代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志性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充分把握信息社會時代特點和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規律,充分平衡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和個人信息合理利用,充分體現社會共治、技術治理、精準治理的理念,是數字時代立法的典范。
周輝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全面調整公私主體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全流程規范個人信息處理環節、全方位規定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還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規定了專門的管理要求,對有效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科學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高質量發展中的個人信息合理利用,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周輝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主權安全利益,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與國際成功經驗同向,提出中國方案。《個人信息保護法》把保護范圍延及境外處理中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高舉發展、合作、共贏旗幟,積極營造良好外部環境、參與國際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改革,宣示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準等的互認。
周輝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參考國際慣例,從國際大勢出發,積極回應當前國際競爭和斗爭的需要,明確了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程序和管理要求;在依法約束境外司法或執法機構調取存儲于中國境內的個人信息,依法制裁境外的組織、個人從事損害中國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對等反制任何國家和地區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同時,為雙邊、多邊個人信息保護便利性安排留出空間,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中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從而推動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北京師范大學網絡法治國際中心執行主任吳沈括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全文總計8章74條,在吸收接軌國際立法基礎上,同時探索開創中國路徑的制度,設計具有中國本土國情特色的規范。在以“告知-同意”機制為核心邏輯,建構覆蓋個人信息處理全生命周期的規則框架,該法強化保障自然人自主權利的同時,平衡協調其他重要利益。監管層面從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內容與執法方式等細化規定都將有力推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監管機制的革新完善。在執法方式上,《個人信息保護法》明文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詢問、調查、查閱、復制、現場調查以及查封、扣押等措施,兩者共同保障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法治化、機制化監管。在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的應用場景中,有權同時獲得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拒絕的途徑。對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利用問題,個人對此有權明確拒絕,并且如果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仍然應當依法取得個人同意。《個人信息保護法》注重發揮國家、社會、企業和個人等不同主體的協同作用,打造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多方共享共治模式,對當下我國民眾的諸多現實關切做出了及時、有效的回應,提出了具有鮮明時代印記與中國特色的規則安排。